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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自6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太原市空气质量,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市政府决定在太原市部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区域包括:太原市市区全部区域,古交市、清徐县、娄烦县、阳曲县建成区以及上述区域以外的省级及以上开发区。
非道路移动机械指不在道路上行驶的工程、农业等机械,包括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挖掘机、打桩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平地机、叉车等)、农业机械(大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国家第二阶段排放标准及以下的装用柴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不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的Ⅲ类限值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执行应急抢险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农忙作业的农业机械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助编: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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